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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发改环资〔2023〕124号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通知
作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6-05  点击次数: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

  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完善节能审查制度,结合省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节能审查职责权限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区域节能审查有关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制。

  自6月1日起,各县(区)不得再批复节能审查意见(6月1日前受理的除外)。

  二、严格节能审查时间节点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与节能审查联动机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提高节能报告编制质量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高质量编制节能报告,并对报告编制合规性及项目能效水平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以正式文件呈报。呈报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投资类别、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起止年限及截至申请节能审查时的项目进展等);项目能效水平、能耗情况和对区域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评价;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清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审查的重要性,自觉扛起责任、主动跟踪服务,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节能审查工作。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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