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agai.puyang.gov.cn)。

2.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名称: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濮阳市新闻发布会。

4.在濮阳市档案馆设立的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濮阳市石化路西段),在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办公室(濮阳市振兴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阳光大厦)。

5.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393-8916258

传真号码:0393-6666255

通讯地址:濮阳市人民路158号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政编码:457000

电子邮箱:hnpy11@163.com (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8:00(1月-4月、10月-12月)

                               8:00-12:00,15:00-18:30(5月-9月)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濮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并根据《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2.邮政寄送。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或信函寄送方式提交申请,应填写《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传真。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濮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5.暂不受理以电话、电子邮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3.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注意事项

1.填写《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等要素。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