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0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委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和“谁上网、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机构负责制,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我委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委属各科室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我委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科室上网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信息一经接收,即视为各科室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科室负责。

  第八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的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我委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 需公开的信息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网公布。

  第十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秘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委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