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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0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委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分管领导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和个人,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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