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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发改高技〔2023〕245号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来源: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发布日期:2023-09-21  点击次数:

  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濮阳海关,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和加强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原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濮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濮阳海关

  2023年9月20日



 

  濮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濮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中的基础和示范作用,参照《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作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创新机构,予以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对于全市各类市级创新平台,在满足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后,将积极推荐。

  第四条濮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濮阳海关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含功能区经发局、发改局,下同)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濮阳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市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较为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较高;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团队;

  (五)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软件等配置完备,重视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活动能力较强。

  第七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各县(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创建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可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网上评审与网上公示相结合等方式,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征求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综合确定通过评审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条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将通过评审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海关等部门进行合规性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公布新建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评审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两年对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运行评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运行评价的组织开展,并发布评价结果。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评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提交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书面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对书面评价合格的技术中心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一)评价材料提供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支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研发团队和人才培养等创新要素投入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综合书面评价和实地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最终评价结果,经公示后通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企业重组等情况的,由企业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重组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并将变更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信用信息相关平台。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濮阳海关对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对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五)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同级管理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技术中心的监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定通过评审的技术中心名单;

  (二)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时提交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企业填报内容;

  (三)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技术中心加强整改;

  (四)指导和督促技术中心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创新投入,为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十二条因监管不到位,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原因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将对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通报批评;

  (二)退回辖区内其他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重新审核后再报送;

  (三)限制下一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奖励政策,支持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另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濮发改高技〔2008〕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濮阳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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